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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2174号

赵吉明诉高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赵吉明;高世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2174号

原告:赵吉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高世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赵吉明与被告高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赵吉明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吉明以已与高世禄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赵吉明负担。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