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2174号
原告:赵吉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高世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赵吉明与被告高世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赵吉明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吉明以已与高世禄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赵吉明负担。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