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4065号
原告:钟小林,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修勇,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钟小林与被告陈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陈修勇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修勇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银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敬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