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91刑更1717号 罪犯方泽西,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蕲春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泽西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6134.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执行中,2015年2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6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方泽西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方泽西在服刑中获得四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方泽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泽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个表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泽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其同时具有系累犯、又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多个从严情节,应从严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及报请的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泽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3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对尚未履行的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6134.2元之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小平
审判员 崔 芬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