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他58号
申请执行人:严群秀,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8日,家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军。 严群秀与广元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2019〕20号仲裁裁决书。因广元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现申请人严群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2019〕20号仲裁裁决书系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2019〕20号仲裁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祝继军
审 判 员 赵 杨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阳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