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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10860号之一

袁名扬与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袁名扬;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0860号之一

申请人:袁名扬,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系原告袁名扬姑父),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澍,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肖**,董事长。

原告袁名扬与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名扬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25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请求冻结户名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担保人张俊、袁雅君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25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户名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

三、查封担保人张俊、袁雅君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