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702民初3046号之一

李正彦与侯巧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彦;侯巧逢;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3046号之一

原告:李正彦,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巧逢,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第三人: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一街**大景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扬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正彦诉被告侯巧逢、第三人费春友、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正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向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彦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正彦撤回对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志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