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3046号之一
原告:李正彦,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巧逢,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第三人: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一街**大景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扬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正彦诉被告侯巧逢、第三人费春友、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李正彦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向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彦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正彦撤回对河南省向嘉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志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