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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543号

苏云贵、曹冬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苏云贵;曹冬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543号

申请人:苏云贵(系沈彦真之子),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曹冬昌,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申请人苏云贵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曹冬昌驾驶的豫E×××**号轿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冬昌驾驶的豫E×××**号轿车,保全金额5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苏云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水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永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