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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执306号之一

成晓玲与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晓玲;陈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4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晓玲,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和平,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晓玲与被执行人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和平的公积金和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成晓玲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224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陈青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