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2执979号 叶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118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某某、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6410.71,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执行款,本院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了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722执9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