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菊,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菊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翠菊在自家责任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被西华县公安局奉母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王翠菊种植罂粟苗数量为1260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翠菊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翠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菊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苗数量较大,其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翠菊所种罂粟苗不是为制造毒品所用,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王翠菊自愿认罪、具结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翠菊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俊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永刚
书记员王梦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