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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7执80号之一

陈连木、蔡淑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连木;蔡淑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连木,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蔡淑瑰,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闽0427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连木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蔡淑瑰自行将工资收入打入本院帐户,本院已查封蔡淑瑰所有的位于沙县,但属轮候查封。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连木。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远忠

审判员  黄绍杜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文婷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