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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11执1495号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梁青;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1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61607。

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北路市团校**。组织机构代码:74254009-X。

法定代表人:梁青,经理。

被执行人:梁青,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丰县泰安路**织机构代码:68176389-7。

法定代表人:朱琴,经理。关于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鑫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梁青、平顶山市华宇天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青名下位于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湖东大道金海维多利亚城1号楼1层2单元10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执行人梁青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被执行人梁青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侧中房锦绣﹡星龙8号楼东2单元3层东南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执行人梁青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被执行人梁青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侧中房锦绣﹡星龙8号楼东2单元3层东北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执行人梁青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四、查封被执行人梁青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西明珠城市花园9号楼东2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由被执行人梁青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国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