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迎洁,女,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红江,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0940078N,住宜昌市沿江大道特**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邹君红,该公司总经理。赵迎洁、陈红江与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迎洁、陈红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迎洁、陈红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989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517元,合计42506元;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250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赵迎洁、陈红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被执行人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1元、执行费5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存在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且存在抵押权,无法处置;前往被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正常经营,其办公场所(原春立方售楼部)已被司法拍卖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亦兵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雅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