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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执1765号

吴为喜、杨现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为喜;杨现友;韩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5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吴为喜,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现友,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韩后林,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吴为喜与杨现友、韩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为喜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525执1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李宝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