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248号
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王庄路**(临西六路与双岭路交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44394112
法定代表人:朱衡生,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2023325B
法定代表人:史虞豹,经理。
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279.50元,减半收取131639.75元,由原告临沂金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王周华
审判员 邹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敬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