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8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三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三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三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三子自2015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阮三子于2015年由阮某1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发展了冯语录等人,随着伞下人员的滚动增加,其于2016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阮三子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层级超过三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阮三子经公安民警劝告后,于2018年9月25日11时许,去到临夏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业务凭证及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阮某1、阮某2、常某、吕某1的证言;3.被告人阮三子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三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三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加入传销行业,是其儿子阮某1拿其身份证申购加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三子自2015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2015年7月,被告人阮三子由阮某1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冯语录等人。2016年底,阮三子晋升为老总级别。阮三子所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8年9月25日,阮三子到临夏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25日,阮三子到临夏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3.户籍证明,证实阮三子的真实身份。 4.个人业务凭证、联网核查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6年6月12日,阮三子在农业银行荣某华商场分理处存入现金人民币66.86万元到尾号8970银行卡,该资金全部用于给其所在传销组织吕某2、杨某1、杨某2、周某1、常某、冯语录、周某2等人发提成款。 5.同案人阮某1的供述,供认2013年,阮某1由刘雪发展加入传销行业,后来发展父亲阮三子和弟弟阮某2,均在南宁办理银行卡。2016年7、8月份,刘雪见阮三子和阮某2的银行卡都不用,就叫阮某1拿他们的银行卡来转账。 6.同案人阮某2的供述,供认2013年8月,阮某2由哥哥阮某1发展加入传销行业,阮某1还发展父亲阮三子和一个姓訾的同学加入。阮某2三条下线冯语录、王某1、邓某都是阮三子发展放在阮某2伞下。2015年上半年,阮某1晋升为老总级别。2016年年底,阮某2和阮三子晋升老总级别。阮某2所在的行业老总还有白某、杨某2、杨某1、田某、黄某、吕某1、吕某2、冯语录等人。 7.同案人吕某1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吕某1由田某发展加入传销行业,后发展吕某2、梁某、王某2。吕某2发展杨某2、陈某和鲁某三条下线;杨某2又发展杨某1、杨某3和石艳丽三条下线。杨某2、杨某1、田某、阮某1、阮三子都是老总级别。 8.同案人常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常某由郑军发展加入传销行业,后发展高某1、高某2和丁某。2017年10月,常某晋升为老总级别。体系老总有高某3、冯语录、田某、吕某1、阮三子、黄某、阮某2、杨某2、杨某3。阮三子是阮某1的父亲。 9.被告人阮三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辩称2015年7月,阮某1拿阮三子的身份证申购加入传销行业,其没有参与。阮某1帮其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但由其儿子使用。2016年6月12日,现金存入尾号8970农业银行卡的66.86万元,称不是其存入。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三子以参加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阮三子虽经公安机关劝说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归案后不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对阮三子提出其没有加入传销的辩护意见,经查,阮三子加入传销且是老总级别的事实,有同案人阮某1、阮某2、吕某1、常某的供述予以证实。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三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冠毅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人民陪审员 覃文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麻碧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