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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84民初987号

冯彩金与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彩金;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84民初987号

原告:冯彩金,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杰,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告: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南荔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77864149T。

法定代表人:李亚见。

原告冯彩金诉被告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隆物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彩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隆物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报酬20268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任职保洁员。2017年10月份起,被告开始迟延发放和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待岗,且未告知原告返回岗位的具体时间,现被告拖欠原告3月份至10月15日的报酬,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关系;2.考勤表复印件、通告复印件,证明原告从2018年10月16日开始停工;3.投诉登记表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4.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四会劳动仲裁委以原、被告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5.仲裁裁决书,证明被告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被告大隆物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劳动合同虽系复印件,但劳动合同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且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二者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虽系复印件,但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或盖有被告的业务专用章,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且与原告提交证据3中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公文,在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公文及送达凭证,在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依职权向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肇庆大隆——2018年9月份考勤表》及2018年10月份打卡记录,向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的林建英等人的具体工资数额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该局作出了《关于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复函》并附《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及2018年3至8月工资表,本院将上述材料出示给原、被告进行质证,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本院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被告对上述材料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冯彩金于2016年4月12日入职被告大隆物业处任职保洁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原告工资实行计时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00元/月,绩效薪酬或奖金方面按原告绩效考核结果和被告经营状况及被告《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奖金;被告每月15日发放原告上月工资。原告2018年3至10月出勤的天数分别为26.5天、25天、26天(其中1天为休年假)、25天(其中4天为休年假)、27天、27天、25天(其中1天为加班)、12天(其中1天为加班)。根据工资表,原告2018年3至8月每月工资由标准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绩效奖金、餐费补贴等构成,其中6至8月每月另有夏季岗位补贴50元,每月应得工资分别为2717.5元、2695元、2710元、2745元、2775元、2975元,考勤表显示原告2018年9月的夏季岗位津贴50元、2018年10月的夏季岗位津贴23元。

原告诉称,其工龄工资为每满一年增加50元,餐费补贴按照考勤天数×15元/天计算,被告2017年10月没有发放工资,2017年9月之前是当月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从2017年11月份开始,2017年11月份是发2017年9月份工资,2017年12月份是发2017年10月份工资,2018年1月份是发2017年11月份工资,2018年2月份是发2017年12月份工资,后续2018年5月、8月是发2018年1、2月份工资。原告对此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该交易明细中,之后未再见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记录。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15日的报酬20268元,其中9月份绩效奖金诉请按照7、8月的金额270元/月计算。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贴出《通告》,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暂时停止服务,具体恢复时间待定。原告于当日起没有在被告处工作。后李俊等23名工人向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四人社监字〔2018〕74-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于2018年前支付李俊等23名工人2018年3至8月工资388521.8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上述工人加付赔偿金共计194260.93元,其中认定冯彩金的工资数额为:3月2717.5元、4月2695元、5月2710元、6月2745元、7月2775元、8月2975元,总额1661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原告冯彩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告也按劳务关系主张诉求,因此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依法享有受领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2018年3至8月应得工资合计16617.5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对此未予反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8年9月、10月的工资,有考勤表和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原告该两月份有上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两个月的工资;对于具体应支付的工资数额,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00元/月,但未明确具体的工资构成项目及标准,根据已采信的2018年3至8月的工资表、2018年9月和10月考勤表、2018年10月打卡记录,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本院认定原告2018年9月应得工资(未含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工龄工资200元+全勤奖100元+绩效奖金270元+餐费补贴375元(出勤天数25天×15元/天)+夏季补贴50元=2795元,2018年10月应得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工龄工资200元)/26天×14天(实际出勤12天,其中加班1天按3倍计算)+餐费补贴180元(出勤天数12天×15元/天)+夏季补贴23元=1280元。故本院支持被告应支付的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合计为20692.5元(16617.5元+2795元+1280元),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20268元,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20268元给原告冯彩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元,由被告四会大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睿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