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2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建刚,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政,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200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200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建刚、谭政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建刚、谭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邹建刚、谭政、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创业北路8号万达广场非机动车停车点,由邹建刚开锁,谭政、付某某望风,将被害人曾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玉骑铃电动自行车盗走。邹建刚继续在万达广场非机动车停车点对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自行车实施盗窃,因电动自行车报警器响,未能撬开车锁,邹建刚即离开现场。三人推行盗走的玉骑铃电动自行车行至奶牛广场下方驿马河边时,被巡逻民警挡获,民警从被告人邹建刚、谭政、付某某身上查获了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玉骑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70元,未盗走的奇蕾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 被告人邹建刚、谭政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民警在邹建刚处扣押作案工具(2把剪刀、1把改刀、6个“米子”开锁工具、2个内六角开锁工具),在谭政处扣押作案工具(改刀1把)和被盗车辆(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龙泉驿区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邹建刚、谭政),邹建刚、谭政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曾某、张某的陈述,涉案人员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建刚、谭政的供述和辩解,付某某、邹建刚对盗窃地点、被抓获地点、所用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谭政对盗窃地点、被抓获地点、所用工具、所盗电动车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付某某、邹建刚、谭政的相互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付某某、邹建刚、谭政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曾某提交的被盗车辆的收据及合格证,张某提交的被盗车辆的收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邹建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3)锦江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谭政),谭政因吸食毒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付某某的逮捕证及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建刚、谭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建刚、谭政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建刚、谭政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建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政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酌情对被告人邹建刚、谭政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建刚、谭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邹建刚、谭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建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对扣押的邹建刚、谭政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学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