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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267号

李欢与常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欢;常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欢,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常帅,男,汉族,1987年0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欢与常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帅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迎       打印人:马迎   校对人:王昆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