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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9505号

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与谢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谢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950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1号二座东第五层之一,注册号440602600914074。经营者:梁远飞,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谢宝春,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诉被告谢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孔庆强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容秉欣、陈少虹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梁远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然而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被告现在已经不知所踪。被告没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由被告妻子签收,后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并承诺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有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因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梁远飞货款12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承诺最迟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梁远飞,并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向其采购针织螺纹,被告下单后原告送货上门,一般月结一部分,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拖欠支付,故起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针织螺纹,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提供送货单、欠条证明被告欠其货款120000元,被告未提供抗辩意见,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0000元。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实属违约,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该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谢宝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偿还货款1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谢宝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少虹

人民陪审员  容秉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