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7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安,男,生于1971年5月7日。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桥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安与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陕0703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0日前向徐丽安支付所欠钢材款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钢材款5068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徐丽安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桥银长期在外地,下落不明。2、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5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申请执行人徐丽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到该公司核实,发现该线索不属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丽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丽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发瑞
审判员 龙海东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