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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民初1498号之一

袁平与刘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平;刘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02民初1498号之一

原告:袁平,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孟茹,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人辉(曾用名刘文辉),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袁平与被告刘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袁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刘人辉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袁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3770元,由原告袁平负担。

审 判 员  周清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蒋梁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