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5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善中,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董国邦,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善中与被执行人董国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善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0225民初3394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940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实现债权金额为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执行措施。经过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董国邦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王善中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来彬
审判员 郭新社
审判员 逯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炳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