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5执2544号

岳慧、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7-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慧;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王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岳慧。 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卫平。 第三人王卉。 申请执行人岳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

一、限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备案登记;

二、确认申请执行人岳慧与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三、限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岳慧将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35号唐朝大厦16层1602号房屋(原16层B号房)的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岳慧名下。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35号唐朝大厦16层1602号房屋(原16层B号房)经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测后登记信息为长沙市××路××段××号××大厦××号,该房屋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码为7××3。 现申请执行人岳慧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注销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备案登记;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唐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路××段××号××大厦××号房屋(权证号码为7××3)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岳慧(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3196906××××)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岳慧(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0319690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祥猛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鹏 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