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陈佳俊。被执行人长沙优租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勇。申请执行人陈佳俊与被执行人长沙优租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优租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优租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优租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李琢暘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