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民初580号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新市镇新集镇苟家坪综合办公楼负****。
负责人:童行,支行长。
被告:苏乾坤,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诉被告苏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郭银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