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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恢942号

刘开兴、赵国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开兴;赵国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942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兴,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国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兴与被执行人赵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开兴与被执行人赵国涛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44万元。申请执行人刘开兴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1执恢942号之一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