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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执243号

韩文锋与刘友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文锋;刘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韩文锋,男,生于1977年7月4日,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刘友良,男,生于1966年3月8日,住洛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文锋与被执行人刘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刘友良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在执行其的其他案件中冻结,但其自觉履行标的款2600元,剩余标的款5800元,被执行人刘友良制订出履行计划,其愿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韩文锋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正印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