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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031号之二

丁欣峰、侯玉玲、谢颂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丁欣峰;侯玉玲;谢颂成;王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7民初2031号之二

原告:丁欣峰,男,1982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女,1985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丁欣峰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玉玲,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颂成(曾用名鲁威,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第三人:王露,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丁欣峰与被告侯玉玲、第三人谢颂成、王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无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丁欣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原告丁欣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丰安

审 判 员  刘敏峰

人民陪审员  王瑞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得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