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7民初2031号之二
原告:丁欣峰,男,1982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女,1985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系丁欣峰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玉玲,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颂成(曾用名鲁威,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第三人:王露,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丁欣峰与被告侯玉玲、第三人谢颂成、王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无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丁欣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原告丁欣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丰安
审 判 员 刘敏峰
人民陪审员 王瑞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得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