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3205号
原告:黄云刚,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军(特别授权代理),镇雄县泼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5701711200938。
被告:王治鹏,男,土家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省顺泰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塘房村中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630623996。
法定代表人:姜河。 原告黄云刚诉被告王治鹏、贵州省顺泰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黄云刚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云刚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云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云刚负担。
审判员 刘玉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