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火付德,男,回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审
被告:中孚(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3-261号依时商业大厦14楼14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孚领。
原审
被告:中孚(河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26号中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孚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火付德与中孚(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孚(河南)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是2005年作出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孚(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地为香港,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涉外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许昌市辖区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故一审法院驳回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武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云龙
审判员 董 抒
审判员 刘贵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