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737号被执行人朱明朗,男199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被执行人朱明朗罚金一案,该案(2019)苏0506刑初3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明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明朗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清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