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02民初2544号原告罗正国,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111253018),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彭啟飞,男,彝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国诉被告彭啟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国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正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罗正国负担。
审判员 张森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