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6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和清,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杨贤茂,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和清与被执行人杨贤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和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贤茂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726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吉云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杜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