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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491号

田珍珍、济源中昊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珍珍;济源中昊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491号

申请执行人:田珍珍,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执行人:济源中昊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2468098Q住济源市高新区商务楼。关于田珍珍与济源中昊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23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