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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财保13号

周冰与梁殿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冰;梁殿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财保13号

申请人:周冰,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413,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36*****386。

被

申请人:梁殿雄,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79,住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35*****593。

申请人周冰与被申请人梁殿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冰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殿雄名下的粤K*****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约值3万元)进行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梁殿雄名下的粤K*****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扣押期间,该车辆由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周冰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标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甘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