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刑初5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军,男,1962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赵建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翟广民,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人翟广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超,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唐风阁小吃店内,由被告人翟广民负责掩护,赵建军下手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杨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黑色iphone6Plus手机盗走。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建军于2019年3月1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纬一路交叉口东北角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翟广民于2019年4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被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赵建军、翟广民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惩处。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翟广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赵建军、翟广民退赔涉案赃物或赃物折价款7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吕 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