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执59号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

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穗仲网案字第3521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12572.32元,本案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玲民生银行账户存款2595.20元,财付通支付账户1457.25元,共计执行到位4052.4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0元,剩余3552.4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剩9019.87元未执行到位。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玲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6月11日经过封丘县住房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玲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暂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玲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玲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521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付士洲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克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