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4991号
原告:张明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坤鹏,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张明星与被告刘坤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2019年6月13日,原告张明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明星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银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