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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4991号

张明星与刘坤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明星;刘坤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4991号

原告:张明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坤鹏,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张明星与被告刘坤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2019年6月13日,原告张明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明星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银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