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初2301号
原告:郭志斌,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张木贵,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郭志斌诉被告张木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郭志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斌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志斌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莫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