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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438号

许娟与泉州市恒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娟;泉州市恒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438号

原告:许娟,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泉州市恒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商城A2-8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LU296Y。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娟与被告泉州市恒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许娟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娟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

人民陪审员  洪真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丽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