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732号
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兢亮。
被告:刘某。 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恒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