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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2590号

汪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2590号

申请人:汪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廷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3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房屋价值300000元的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先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