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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被执行人王旭鹏、王群、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王旭鹏;王群;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蓝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旭鹏,男。被执行人王群,女。被执行人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宅科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杰被执行人宋杰,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旭鹏、王群、青岛海润杰水产有限公司、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汉河分理处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执108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6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7412.63元,执行费2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旭鹏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