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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1920号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洪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92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负责人郭永财,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洪遂,男,汉族,1991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洪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洪遂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