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3145603U。
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执行人:林永庭,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黄彩容,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浙0303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万元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650元执行费人民币1190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黄彩容在温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永庭名下坐落于××街道××路××号的不动产已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林永庭名下车牌号为浙C6××××车辆已查封,因尚未控制在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永庭、黄彩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张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