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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5287号

杨菊芬与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菊芬;杨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5287号

原告:杨菊芬,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1,男,200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被告杨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被告杨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芬与被告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芬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菊芬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菊芬负担。

审判员  孙敏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