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02民初5287号
原告:杨菊芬,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1,男,200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被告杨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被告杨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芬与被告杨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芬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菊芬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菊芬负担。
审判员 孙敏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