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62号
被执行人:张阿秋,曾用名张清秋,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阿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阿秋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6712.782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阿秋与其配偶郑景影名下坐落于龙湾区××街道××园××幢××、××、××室剩余拍卖款1642227元进行分配,按比例返还相关刑事被害人。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阿秋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03执4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