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2执恢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符长安与被执行人邹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桃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再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桃执字第454号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以(2019)湘0922执恢20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再芳直接向符长安偿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以主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桃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53元已由邹再芳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