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02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雷学福,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陈昌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鲍小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幸福路**,组织机构代码:773911551。
法定代表人:鲍小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66103934。
法定代表人:谢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道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三湖农场菜场路**,组织机构代码:309815929。
法定代表人:张体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学福与被执行人鲍小涛、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道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0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鲍小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雷学福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道林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鲍小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24570元,总计2241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鲍小涛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41570元,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雨捷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鑫盛纺织有限公司、荆州市道林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24570;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康 更多数据: